納稅人的18個義務
1、按時繳納或解繳稅款的義務
根據《稅收征管法》第四條、第三十一條的規定,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應按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稅務機關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確定的期限,繳納或者解繳稅款。
2、代扣、代收稅款的義務
《稅收征管法》第四條第二款規定:"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負有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義務的單位和個人為扣繳義務人。"
《稅收征管法》第三十條規定:"扣繳義務人應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履行代扣、代收稅款的義務。"
3、依法辦理稅務登記的義務
根據《稅收征管法》第十五條、第十六條有關規定,納稅人在發生納稅事宜時,有義務在規定期限內申報辦理稅務登記;在稅務登記內容發生變化時,有義務按規定辦理變更或注銷稅務登記。
4、按照規定使用稅務登記證件的義務
《稅收征管法》第十八條規定:"納稅人按照國務院稅務主管部門的規定使用稅務登記證件。稅務登記證件不得轉借、涂改、損毀、買賣或者偽造。"
5、依法設置帳簿、進行核算并保管帳簿和有關資料的義務
根據《稅收征管法》第十九條、第二十四條規定,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按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的規定設置賬簿,根據合法、有效憑證記帳、進行核算;保管帳簿、記帳憑證、完稅憑證及其有關資料;帳簿、記帳憑證、完稅憑證及其他有關資料不得偽造、變造或者擅自損毀。
6、財務會計制度或辦法、會計核算軟件備案的義務
《稅收征管法》第二十條規定,"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的財務、會計制度、會計處理辦法和會計核算軟件,應當報送稅務機關備案。
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的財務、會計制度或者財務、會計處理辦法與國務院或者財政、稅務主管部門有關稅收的規定抵觸的,依照國務院或者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有關稅收的規定計算應納稅款、代扣代繳和代收代繳稅款。"
7、按規定開具、使用、取得發票的義務
《稅收征管法》第二十一條第二款規定:單位、個人在購銷商品、提供或者接受經營服務以及從事其他經營活動中,應當按照規定開具、使用、取得發票。
8、按照規定安裝、使用稅控裝置的義務
《稅收征管法》第二十三條規定:"國家根據稅收征收管理的需要,積極推廣使用稅控裝置。納稅人應當按照規定安裝、使用稅控裝置,不得損毀或者擅自改動稅控裝置。"
9、辦理納稅申報和報送納稅資料的義務
根據《稅收征管法》第二十五條規定,納稅人有義務在稅法規定的申報期限內如實辦理納稅申報,報送納稅申報表、財務會計報表以及稅務機關根據實際需要要求納稅人報送的其他納稅資料??劾U義務人也有在規定的申報期限內如實報送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報告表以及其他需要報送資料的義務。
10、延期申報必須預繳稅款的義務
《稅收征管法》第二十七條第二款規定:"經核準延期辦理前款規定的申報、報送事項的,應當在納稅期內按照上期實際繳納的稅額或者稅務機關核定的稅額預繳稅款,并在核準的延期內辦理稅款結算。"
11、不得拒絕扣繳義務人代扣、代收稅款的義務
《稅收征管法》第三十條第二款規定:"扣繳義務人依法履行代扣、代收稅款義務時,納稅人不得拒絕。納稅人拒絕的,扣繳義務人應當及時報告稅務機關處理。"
12、依法計價核算與關聯企業之間的業務往來的義務
《稅收征管法》第三十六條規定:"企業或者外國企業在中國境內設立的從事生產、經營的機構、場所與其關聯企業之間的業務往來,應當按照獨立企業之間的業務往來收取或者支付價款、費用,"
13、結清稅款或提供擔保的義務
《稅收征管法》第三十八條規定:"稅務機關有根據認為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有逃避納稅義務行為的,可以在規定的納稅期之前,責令限期繳納應納稅款;在限期內發現納稅人有明顯的轉移、隱匿其應納稅的商品、貨物以及其他財產或者應納稅的收入的跡象的,稅務機關可以責成納稅人提供納稅擔保。"
《稅收征管法》第四十四條規定:"欠繳稅款的納稅人或者它的法定代表人需要出境的,應當在出境前向稅務機關結清應納稅款、滯納金或者提供擔保。"
《稅收征管法》第四十八條規定:"納稅人有合并、分立情形的,應當向稅務機關報告,并依法結清稅款。"
14、欠稅人應當向抵押權人、質權人說明欠稅情況的義務
《稅收征管法》第四十六條規定:"納稅人有欠稅情形而以其財產設定抵押、質押的,應當向抵押權人、質權人說明其欠稅情況。"
15、繼續納稅和承擔連帶責任的義務
《稅收征管法》第四十八條規定:"納稅人合并時未繳清稅款的,應當由合并后的納稅人繼續履行未履行的納稅義務;納稅人分立時未繳清稅款的,分立后的納稅人對未履行納稅義務應當承擔連帶責任。"
16、向稅務機關提供稅務信息的義務
根據《稅收征管法》第六條、第十七條、第四十八條、第四十九條規定,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和其他有關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如實向稅務機關提供與納稅人和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有關的信息;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應當將全部銀行帳號向稅務機關報告;有合并、分立情形應當向稅務機關報告;欠繳稅款數額較大的納稅人在處分其不動產或者大額資產之前,應當向稅務機關報告。
17、接受稅務檢查的義務
《稅收征管法》第五十六條規定:"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必須接受稅務機關依法進行的稅務檢查,如實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不得拒絕、隱瞞。"
18、發生納稅爭議先繳納稅款或提供擔保的義務
《稅收征管法》第八十八條規定:"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納稅擔保人同稅務機關在納稅上發生爭議時,必須先依照稅務機關的納稅決定繳納或者解繳稅款及滯納金或者提供相應的擔保,然后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對行政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納稅人的18項權利
納稅人的權利是指納稅人在依法履行納稅義務時,由法律確認、保障與尊重的權利和利益,以及當納稅人的合法權益受到侵犯時,納稅人所應獲得的救助與補償權利。為了方便納稅人了解納稅過程中所享有的權利和應盡的義務,幫助納稅人及時、準確地完成納稅事宜,促進納稅人與稅務機關在稅收征納過程中的合作,2009年11月,國家稅務總局專門下發了《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納稅人權利與義務的公告》,對納稅人應該享有的權利和應盡的義務進行公告。按照我國現行稅法規定,納稅人以及扣繳義務人(以下統稱納稅人)的權利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1、知情權
納稅人有權向稅務機關了解國家稅收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以及與納稅程序有關的情況,享有被告知與自身納稅義務有關信息的權利。納稅人的知情權主要包括:現行稅收法律、行政法規和稅收政策規定;辦理稅收事項的時間、方式、步驟以及需要提交的資料;應納稅額核定及其他稅務行政處理決定的法律依據、事實依據和計算方法;與稅務機關在納稅、處罰和采取強制執行措施時發生爭議或糾紛時,納稅人可以采取的法律救濟途徑及需要滿足的條件。
2、保密權
納稅人有權要求稅務機關對其商業秘密及個人隱私保密。包括納稅人的技術信息、經營信息和納稅人、主要投資人以及經營者不愿公開的個人事項。上述事項,如無法律、行政法規明確規定或者納稅人的許可,稅務機關將不會對外部門、社會公眾和其他個人提供。但根據法律規定,稅收違法行為信息不屬于保密范圍。
3、稅收監督權
納稅人有權控告和檢舉稅務機關、稅務人員的違法違紀行為,如索賄受賄、徇私舞弊、玩忽職守,不征或者少征應征稅款,濫用職權多征稅款或者故意刁難納稅人等。同時,納稅人也有權檢舉其他納稅人的稅收違法行為。
4、納稅申報方式選擇權
納稅人可以直接到辦稅服務廳辦理納稅申報或者報送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報告表,也可以按照規定采取郵寄、數據電文或者其他方式辦理上述申報、報送事項。但采取郵寄或數據電文方式辦理上述申報、報送事項的,需經主管稅務機關批準。
納稅人如采取郵寄方式辦理納稅申報,應當使用統一的納稅申報專用信封,并以郵政部門收據作為申報憑據。郵寄申報以寄出的郵戳日期為實際申報日期。
數據電文方式是指稅務機關確定的電話語音、電子數據交換和網絡傳輸等電子方式。納稅人如采用電子方式辦理納稅申報,應當按照稅務機關規定的期限和要求保存有關資料,并定期書面報送給主管稅務機關。
5、申請延期申報權
納稅人不能按期辦理納稅申報或者報送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報告表的,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內向稅務機關提出書面延期申請,經核準,可在核準的期限內辦理。經核準延期辦理申報、報送事項的,應當在稅法規定的納稅期內按照上期實際繳納的稅額或者稅務機關核定的稅額預繳稅款,并在核準的延期內辦理稅款結算。
6、申請延期繳納稅款權
納稅人因有特殊困難,不能按期繳納稅款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批準,可以延期繳納稅款,但是最長不得超過三個月。這里所指的特殊困難主要是指:①因不可抗力,導致納稅人發生較大損失,正常生產經營活動受到較大影響的;②當期貨幣資金在扣除應付職工工資、社會保險費用后,不足以繳納稅款的。納稅人滿足以上任何一個條件可以申請延期繳納稅款,稅務機關應當自收到申請延期繳納稅款報告之日起20日內作出批準或者不予批準的決定;不予批準的,從繳納稅款期限屆滿之日起加收滯納金。
7、申請退還多繳稅款權
納稅人超過應納稅額繳納的稅款,稅務機關發現后應當立即退還;納稅人自結算繳納稅款之日起三年內發現的,可以向稅務機關要求退還多繳的稅款并加算銀行同期存款利息,稅務機關及時查實后應當立即退還;涉及從國庫中退庫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規有關國庫管理的規定退還。稅務機關發現納稅人多繳納稅款的,應當自發現之日起10日內辦理退庫;納稅人發現多繳稅款的,稅務機關應當自接到納稅人退還申請之日起30日內查實并辦理退庫手續。
8、依法享受稅收優惠權
納稅人依法享有申請減稅、免稅、退稅的權利,即納稅人有權根據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向稅務機關申請享受稅收優惠的權利。但必須按照法定程序進行申請、審批。減稅、免稅期滿,納稅人應當自期滿次日起恢復納稅。減稅、免稅條件發生變化的,應當自發生變化之日起15日內向稅務機關報告;不再符合減稅、免稅條件的,應當依法履行納稅義務。
納稅人享受的稅收優惠需要備案的,應當按照稅收法律、行政法規和有關政策規定,及時辦理事前或事后備案。
9、委托稅務代理權
納稅人可以委托稅務代理人代為辦理以下事項:辦理、變更或者注銷稅務登記、除增值稅專用發票外的發票領購手續、納稅申報或扣繳稅款報告、稅款繳納和申請退稅、制作涉稅文書、審查納稅情況、建賬建制、辦理財務、稅務咨詢、申請稅務行政復議、提起稅務行政訴訟以及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業務。按規定必須由納稅人自行辦理的其他稅務事宜,稅務代理人不得辦理。
10、陳述與申辯權
納稅人對稅務機關所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享有陳述權、申辯權。
陳述權是指納稅人對稅務機關做出的決定所享有的陳述自己意見的權利。申辯權是指納稅人認為對稅務機關作出的決定所主張的事實、理由和依據享有申訴和解釋說明的權利。如果納稅人有充分的證據證明自己的行為合法,稅務機關就無權對其實行行政處罰,即使納稅人的陳述或申辯不充分合理,稅務機關也應當解釋其行政處罰行為的原因,并將納稅人的陳述內容和申辯理由記錄在案,以便在行政復議或司法審查過程中能有所依據。
11、對未出示稅務檢查證和稅務檢查通知書的拒絕檢查權
納稅人在接受稅務檢查時,有權要求檢查人員出示稅務檢查證和稅務檢查通知書,未出示稅務檢查證和稅務檢查通知書的,納稅人有權拒絕檢查。
12、稅收法律救濟權
納稅人對稅務機關作出的決定,依法享有申請行政復議、提起行政訴訟、請求國家賠償等權利。
納稅人、納稅擔保人同稅務機關在納稅上發生爭議時,必須先依照稅務機關的納稅決定繳納或者解繳稅款及滯納金或者提供相應的擔保,然后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對行政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如對處罰決定、強制執行措施或者稅收保全措施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當稅務機關的職務違法行為給納稅人和其他稅務當事人的合法權益造成侵害時,納稅人和其他稅務當事人可以要求稅務行政賠償。主要包括:一是納稅人在限期內已繳納稅款,稅務機關未立即解除稅收保全措施,使納稅人的合法權益遭受損失的;二是稅務機關濫用職權違法采取稅收保全措施、強制執行措施或者采取稅收保全措施、強制執行措施不當,使納稅人或者納稅擔保人的合法權益遭受損失的。
13、依法要求聽證的權利
在對納稅人作出規定金額以上罰款的行政處罰之前,稅務機關會向納稅人送達《稅務行政處罰事項告知書》,告知納稅人已經查明的違法事實、證據、行政處罰的法律依據和擬將給予的行政處罰。對此,納稅人有權要求舉行聽證。稅務機關應組織聽證。如納稅人認為稅務機關指定的聽證主持人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有權申請主持人回避。
對應當進行聽證的案件,稅務機關不組織聽證,行政處罰決定不能成立,但納稅人放棄聽證權利或者被正當取消聽證權利的除外。
14、索取有關稅收憑證的權利
稅務機關征收稅款時,必須給納稅人開具完稅憑證。扣繳義務人代扣、代收稅款時,納稅人要求扣繳義務人開具代扣、代收稅款憑證時,扣繳義務人應當開具。
稅務機關扣押商品、貨物或者其他財產時,必須開付收據;查封商品、貨物或者其他財產時,必須開付清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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