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稅〔2017〕37號(以下簡稱37號文)簡并了增值稅稅率,很多人大唱贊歌,認為解決了很多問題??墒牵野言撐姆磸妥x了幾遍,總還是感覺欠缺了點什么,說的有點不清不楚。
問題一:如何理解與落實“(二)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期間,納稅人購進用于生產銷售或委托受托加工17%稅率貨物的農產品維持原扣除力度不變?!?/span>
這句話幾乎是照搬國務院常務會議的原話,如何理解?如何落實?
對于購入農產品用于生產銷售或委托受托加工17%稅率貨物,對應耗用農產品依然可按照13%抵扣進項稅額。
此處的“扣除”是專指農產品收購發票或銷售發票計算進項稅額時的扣除率13%,還是可以包含農產品增值稅專用發票也可以按照13%扣除率計算進項稅額。
但存在問題是,在2017年7月1日后,向一般納稅人購入農產品,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注明稅率為11%,根據37號文,農產品深加工企業如何操作“維持原扣除力度不變”,是“以增值稅專用發票上注明的金額和13%的扣除率計算進項稅額”嗎?有待進一步明確!
而取得小規模納稅人按照簡易計稅方法依照3%征收率開具的普通發票或專用發票,又如何抵扣進項稅額?營改增前,取得小規模企業請稅務局代開的3%專用發票,只能按照票上的稅額抵扣。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免征部分鮮活肉蛋產品流通環節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2〕75號)的規定:“三、《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八條所列準予從銷項稅額中扣除的進項稅額的第(三)項所稱的“銷售發票”,是指小規模納稅人銷售農產品依照3%征收率按簡易辦法計算繳納增值稅而自行開具或委托稅務機關代開的普通發票。所以,營改增前小規模納稅人按照3%征收率交稅并開票的,絕對沒有企業會去代開專用發票,購進企業是按照購進價格乘以13%的扣除率作為進項稅額的。2017年7月1日后,如何計算進項稅額,還是保持不變?還是按照37號文二(一)的精神按照發票注明的金額和13%的扣除率計算?
問題二:關于既用于生產銷售或委托受托加工17%稅率貨物又用于生產銷售其他貨物服務的,要求分開核算,否則后果嚴重。這個要求基本上是把企業會計當神仙了!
37號文原文:
(五)納稅人購進農產品既用于生產銷售或委托受托加工17%稅率貨物又用于生產銷售其他貨物服務的,應當分別核算用于生產銷售或委托受托加工17%稅率貨物和其他貨物服務的農產品進項稅額。未分別核算的,統一以增值稅專用發票或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上注明的增值稅額為進項稅額,或以農產品收購發票或銷售發票上注明的農產品買價和11%的扣除率計算進項稅額。
舉個簡單例子吧:
一家綜合性的肉類加工企業,原料主要是生豬,產品主要有生鮮豬肉、豬內臟、豬毛、火腿腸、香腸、臘肉等。
毫無疑問,該企業購進的生豬屬于農產品,產品卻有初加工產品和深加工產品,初加工產品稅率就是11%了,深加工稅率還是17%。
您說這個企業的會計能在購進生豬的時候就分開核算該抵扣多少11%、抵扣多少13%嗎?除非會計是神仙!
因為在市場經濟下,一切向市場銷售看起,市場需要什么,企業就生產并銷售什么。當市場上生鮮豬肉比較好銷售的時候,肯定是生鮮豬肉的銷售比例就會上升;當市場上的火腿腸等熟肉制品(稅率17%)銷量增加時,肯定熟肉制品的產量也隨之增加;當香腸、臘肉等(稅率11%)銷量增加時,肯定其產量也會增加;當生豬價格低迷時,企業會加大收儲力度,把豬肉存放在凍庫,至于以后是生產17%的還是11%的產品,誰也不知道,因為要看市場需要。
在中國,生豬及豬肉價格的變化是有很多人關心的,因為這是民生大事,為此國家甚至建立了專門的收儲制度,因為變化太沒有規律了。連國家和經濟學家都很難破解和預測的變化,現在需要企業會計核算時,在購進時就要區分是用在生產17%的還是11%的產品,要求太高。
因此,37號文這段文字很好理解,實務中可苦了會計!希望財稅部門高度重視,否則就會背離初衷。
期待早日看到財稅部門的權威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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