應收帳款,是一項會計科目,指因出售商品或勞務所產生的債權,且該債權且尚未接受任何形式的書面承諾。應收賬款的發生意味著企業有一部分資金被客戶占用,在銀根緊縮、市場疲軟、資金暇乏的情況下向顧客提供了資金。但是,企業持有應收賬款存在很大的風險,這種風險產生的原因、影響到底是什么?應當如何解決?
(一)催債意識淡薄
在實際工作中,一些企業按應收帳款的數額計提了壞帳準備金,在符合一定條件時,企業在財務處理上就作為壞帳處理,予以沖銷。雖然作此帳務處理并不等于債權的消滅,但這往往淡化了企業的催債意識。
此外,銷售與收款的不協調性使得企業營銷人員側重于銷售而較少考慮清收欠款,加之清收欠款力度不夠,也是產生應收賬款風險的原因。
(二)未合理管理應收欠款的催收工作
一些企業由于對應收欠款管理不力,導致本可收回的欠款不能收回,或本可以全部收回欠款的只收回了一部份。由于內部沒有進行充分的溝通,造成工作脫節,未將客戶所欠的應收賬款數額、賬齡及增減情況狀況公布,以達到督促相關人員催收的效果,特別是沒有根據客戶欠款情況進行分類建檔,對逾期應收賬款未能及時清收,導致企業出現呆賬、壞賬。
(三)催收方式和程序存在一定問題
1.企業在運作過程中,往往關注數額較大的欠款,不關注數額較小的欠款,這就導致了數額較小的欠款大量存在。
2.在催債的過程中,業務人員往往注重表面催債,缺乏對債務人經營狀況深層次了解,未識別經營困難、資不抵債的企業,導致了呆賬、壞賬的產生。
3.企業往往僅要求債務人作出口頭回復,未要求對方作出書面還款承諾,甚至在催債中稍遇困難便退卻,沒有一追到底,連頭口回復也多流于形式,甚至在不了解相關法律的情況下,僅與債務人進行私下協商,這導致催債次數雖多,但卻都不屬于法律上的有效催債。
(一)虛增利潤,現金流短缺
應收賬款發生時的會計處理是借記“應收賬款”貸記“主營業務收入”、“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因此,從賬上看,應收賬款的增加會使企業的利潤增多,但是企業賬上利潤的增加并不表示能如期實現現金流入。
企業應收款的大量存在,虛增了賬面上的銷售收入,在一定程度上虛增了企業的利潤,卻使企業不得不運用有限的流動資金來墊付各種稅金和費用,加速了企業的現金流出,給企業資金周轉增加負擔。
(二)產生催收費用
大量應收賬款的形成使管理應收賬款的成本增加,對于應收賬款量多的企業,除了管理應收賬款的財務人員,企業還增設清欠辦。清欠人員的差旅費、補貼等各種催款費用支出增加了企業的費用支出。當由于欠款發生糾紛不得不進行法律訴訟和破產申報時,將會耗費企業的大量人力、物力。
(一)事先做好預防工作
法律風險防范最重要的就是事前的風險防范工作,居安思危,未雨綢繆,這對于控制應收賬款的風險來說,也是相同的。
1、企業應當注重審查債務人的主體資格、經營范圍、經營內容是否合法、償債能力、是否有良好的商業信譽等基本問題。
2、更重要的是,令相對方在合同簽訂前提供擔保(履約保證金或保函),因為經擔保后的債權優于其他債權優先受償,這是降低風險的有效方法。
3、應注重合同條款有效性及可執行性,不盲目相信對方的口頭承諾或相關證明材料。
(二)關注債權人的經營狀況
債權人往往忽視了解和監測債務人的經營狀況,認為欠款還錢是天經地義的事,導致欠款到期后,債務人生產經營狀況發生嚴重惡化、面臨倒閉,或早已人去樓空。在這種情況下要將全部欠款順利收回,難度可想而知。
如果在欠款產生后發現債務人的經營狀況嚴重惡化,或出現轉移財產、抽逃資金,或有喪失、可能喪失履行債務的能力等情況,則應當采取必要的應對措施。
(三)及時采取有效措施清收欠款
有效的清收欠款方式包括但不限于協商、調解、仲裁和訴訟等,若合理運用,將產生事半功倍的效果,但由于一些債權人常為了不傷和氣,將協商階段的時間拖得太長,從而錯失了清收欠款的良機。
1、申請支付令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一十四條,債權人請求債務人給付金錢、有價證券,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向有管轄權的基層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1)債權人與債務人沒有其他債務糾紛的;(2)支付令能夠送達債務人的。申請書應當寫明請求給付金錢或者有價證券的數量和所根據的事實、證據。
優點和缺點:從上述法律規定可以看出,向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收回欠款的最大好處就是時間短、見效快。但是,若債務方在法定時間內向人民法院提出了書面異議,則必須通過訴訟程序處理。
2、訴訟
訴訟是最有效的也是最終的保護債權的手段。債權人可在起訴之前或起訴之后,向人民法院申請財產保全,以確保在判決之后能順利收回應收欠款。
優點和缺點:訴訟依靠的是國家強制力來保證執行,只要債務人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生效的法律文書,債權人則可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但是,訴訟往往需要的時間較長,人民法院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準,可以延長六個月;還需要延長的,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批準。
(四)注重證據的收集
民事訴訟實行“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如果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舉證不能,則要承擔不利的法律后果。證據的收集工作在平時而不在產生糾紛之后,應注意在日常工作中積累下述證據:(1)合同或協議;(2)送貨單(單位的要加蓋公章);(3)托運單;(4)欠條;(5)各種結算票據;(6)其他與該欠款有關的電報、傳真、函件等。
(五)掌握訴訟時效,“法律不保護怠于行使權利的人”
訴訟時效指權利人在一定期間不行使權利,即喪失依訴訟程序保護其權利的可能性。當事人在法律規定的期限內若不主張自己的權利,則將喪失勝訴權。我國的普通訴訟時效為兩年。因此,債權人應當在債權到期后兩年內處理欠款清收的相關事宜,注意催要債權,使債權產生中斷等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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