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2017年7月1日起,將增值稅稅率由四檔減至17%、11%和6%三檔,取消13%這一檔稅率;將農產品、天然氣等增值稅稅率從13%降至11%;同時,對農產品深加工企業購入農產品維持原扣除力度不變。
(一)為什么要簡并增值稅稅率?
首先,是為了進一步減稅降負。減稅降負將成為我國稅收政策調整的大方向。此次國務院審議確定的六項減稅措施,簡并增值稅稅率是第一項。因此在具體的政策設計中,充分體現了減稅這一政策精神。比如,適用13%稅率的貨物,全部下調至11%,沒有任何貨物稅率上調。
針對農產品深加工企業有可能出現的即期稅負上升問題,對這部分產成品適用17%稅率的農產品深加工企業,給予了維持稅率調整前后扣除力度不變的配套政策,相當于國家從稅收角度多給了2個點左右的補貼,少征多扣,也是減稅措施。
其次,是為了進一步完善稅制。從國際增值稅發展實踐來看,為了實現增值稅稅收中性的目標,各國逐漸追求更為簡明的增值稅稅制,簡并稅率、減少優惠、拓寬稅基已經成為增值稅發展的趨勢和主流。
目前實施增值稅制度的160多個國家中,一檔稅率的約占45%,二檔稅率的約占30%,三檔稅率的約占15%,四檔及四檔以上稅率的國家約占5%。我國四檔稅率并存的情況,導致稅制較為復雜,高征低扣、低征高扣的現象比較普遍,拉大了行業間稅負差距,抑制了增值稅中性作用的發揮。對于企業,尤其是混業經營企業,增加了核算難度,不利于稅收遵從。對于稅務部門,也不利于稅收執法。因此,在營改增試點全面推開后,優化簡并增值稅稅率,是規范稅制的必然要求,是我國下一步增值稅制度改革的重點和方向,這也是增值稅立法的要求。
(二)政策主要內容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于4月28日發布《關于簡并增值稅稅率有關政策的通知》(財稅〔2017〕37號)中明確:
1、從?2017年7月1日起,納稅人銷售或者進口下列貨物,稅率為11%:
農產品(含糧食)、自來水、暖氣、石油液化氣、天然氣、食用植物油、冷氣、熱水、煤氣、居民用煤炭制品、食用鹽、農機、飼料、農藥、農膜、化肥、沼氣、二甲醚、圖書、報紙、雜志、音像制品、電子出版物。
2、對于可以抵扣農產品進項稅額做了規定
一是納稅人購進農產品,取得一般納稅人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或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的,以增值稅專用發票或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上注明的增值稅額為進項稅額;從按照簡易計稅方法依照3%征收率計算繳納增值稅的小規模納稅人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的,以增值稅專用發票上注明的金額和11%的扣除率計算進項稅額;取得(開具)農產品銷售發票或收購發票的,以農產品銷售發票或收購發票上注明的農產品買價和11%的扣除率計算進項稅額。
二是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期間,納稅人購進用于生產銷售或委托受托加工17%稅率貨物的農產品維持原扣除力度不變。
三是續推進農產品增值稅進項稅額核定扣除試點,納稅人購進農產品進項稅額已實行核定扣除的,仍按照《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在部分行業試行農產品增值稅進項稅額核定扣除辦法的通知》(財稅〔2012〕38號)、《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擴大農產品增值稅進項稅額核定扣除試點行業范圍的通知》(財稅〔2013〕57號)執行。
四是納稅人從批發、零售環節購進適用免征增值稅政策的蔬菜、部分鮮活肉蛋而取得的普通發票,不得作為計算抵扣進項稅額的憑證。
五是出口退稅政策做了相應調整。出口退稅與增值稅稅率下調同步,相關商品的出口退稅率也將調整為11%,并給了相關過渡政策。
(三)納稅申報表做了相應調整
為配合稅率簡并,增值稅納稅申報表進行了微調,主要有兩點。一是申報表《附列資料(一)》中,納稅人的銷售情況,11%稅率一欄拆分為兩欄,分別填報適用11%稅率的貨物和服務,就是貨物和服務要分開。二是申報表《附列資料(二)》中,增加了“加計扣除農產品進項稅額”的欄次,用于單獨填報由于維持改革前后扣除力度不變,納稅人的“加計”扣除的進項稅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