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
股東之間因股東權益產生爭議時,股東名冊或工商登記不能成為確定股東權益的唯一根據,而應以股東實際出資額來確定
就股東資格而言,工商登記材料可以被視為證明股東資格并對抗第三人的證據。對股東資格進行工商登記,是為了向第三人宣示股東資格,使登記股東就其股東資格獲得對抗第三人的能力,工商登記對外具有公示和公信的效力。但工商登記僅具有證權性,沒有設權性,當股東之間因股東權益產生爭議時,公司股東名冊或工商登記不能成為確定股東權益的唯一根據,而應以股東實際出資額來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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