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期提示: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規定,自2016年5月1日起全面實行營改增,那么,營改增后我們如何把握個人取得拆遷補償款在稅收方面有哪些征免稅規定?
主要稅政:
個人取得拆遷補償款主要涉及增值稅、土地增值稅、契稅、印花稅、個人所得稅等,現將有關政策規定歸納如下:
一、不征增值稅。根據財稅〔2016〕36號及《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單位和個人土地被國家征用取得土地及地上附著物補償費有關營業稅的批復》(國稅函〔2007〕969號)以及《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土地使用者將土地使用權歸還給土地所有者行為營業稅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8〕277號)文件規定,對國家因公共利益或城市規劃需要而收回單位和個人所擁有的土地使用權,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規定標準支付給單位和個人的土地及地上附著物(包括不動產)的補償費不征收營業稅;自2016年5月1日起全面實行營改增,根據財稅[2016]36號附件3《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過渡政策的規定》“一、下列項目免征增值稅……(三十七)土地所有者出讓土地使用權和土地使用者將土地使用權歸還給土地所有者。”因此,營改增后對個人土地被國家征用取得土地及地上附著物補償費也應當不征增值稅。
二、免征土地增值稅。《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國務院令1993年第138號)第八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免征土地增值稅:“因國家建設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產。”《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財法字[1995]6號)第十一條第三款則進一步明確“條例第八條(二)項所稱的因國家建設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產,是指因城市實施規劃、國家建設的需要而被政府批準征用的房產或收回的土地使用權。” 符合上述免稅法規的單位和個人,須向房地產所在地稅務機關提出免稅申請,經稅務機關審核后,免予征收土地增值稅。也就是說,個人取得的拆遷補償款免征土地增值稅。
三、契稅有征有免。《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棚戶區改造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3]101號)明確,個人因房屋被征收而取得貨幣補償并用于購買改造安置住房,或因房屋被征收而進行房屋產權調換并取得改造安置住房,按有關規定減免契稅。居民因個人房屋被征收而選擇貨幣補償用以重新購置房屋,并且購房成交價格不超過貨幣補償的,對新購房屋免征契稅;購房成交價格超過貨幣補償的,對差價部分按規定征收契稅。居民因個人房屋被征收而選擇房屋產權調換,并且不繳納房屋產權調換差價的,對新換房屋免征契稅;繳納房屋產權調換差價的,對差價部分按規定征收契稅。
四、個人購買安置住房印花稅免征。財稅〔2013〕101號還明確,對改造安置住房經營管理單位、開發商與改造安置住房相關的印花稅以及購買安置住房的個人涉及的印花稅予以免征。在商品住房等開發項目中配套建造安置住房的,依據政府部門出具的相關材料、房屋征收(拆遷)補償協議或棚戶區改造合同(協議),按改造安置住房建筑面積占總建筑面積的比例免征印花稅。
五、免征個人所得稅。財稅〔2013〕101號及《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城鎮房屋拆遷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05〕45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取得被征用房屋補償費收入免征個人所得稅的批復》(國稅函〔1998〕428號)均明確,個人取得的拆遷補償款(賠償費)按有關規定免征個人所得稅。
六、附加亦可免征。按照增值稅附征的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附著增值稅的免征亦可免予征收。
注意事項
1、營改增后,納稅人轉讓房地產的土地增值稅應稅收入不含增值稅。
2、計征契稅的成交價格不含增值稅。
3、個人轉讓房屋的個人所得稅應稅收入不含增值稅。
附件:稅政清理
1、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略)
發文字號:財稅〔2016〕36號發文日期:2016-03-23 有效性:全文有效
相關內容:土地所有者出讓土地使用權和土地使用者將土地使用權歸還給土地所有者免征增值稅。
2、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營改增后契稅、房產稅、土地增值稅、個人所得稅計稅依據問題的通知(略)
發文字號:財稅〔2016〕43號發文日期:2016-04-25 有效性:全文有效
相關內容:營改征增后契稅、房產稅、土地增值稅、個人所得稅計稅依據問題。
3、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營改增后土地增值稅若干征管規定的公告(略)
發文字號: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70號發文日期:2016-11-10 有效性:全文有效
相關內容:(略)。
4、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棚戶區改造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略)
發文字號:財稅〔2013〕101號發文日期:2013-12-02 有效性:全文有效
相關內容:購買安置住房的個人涉及的印花稅免征。個人取得的拆遷補償款免征個人所得稅。
5、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以售后回租方式進行融資等有關契稅政策的通知(略)
發文字號:財稅〔2012〕82號發文日期:2012-12-16有效性:全文有效
相關內容:個人房屋被征收契稅規定。
6、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城市和國有工礦棚戶區改造項目有關稅收優惠政策的通知(略)
發文字號:財稅〔2010〕42號發文日期:2010-05-04有效性:全文廢止
注: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棚戶區改造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3〕101號),本文件自2013年7月4日起廢止。
相關內容:個人取得的拆遷補償款可按有關規定享受個人所得稅和契稅減免。
7、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土地使用者將土地使用權歸還給土地所有者行為營業稅問題的通知(略)
發文字號:國稅函〔2008〕277號 成文日期:2008-03-27有效性:全文有效
注: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公布現行有效的稅收規范性文件目錄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0年第26號)規定,經2010年12月7日第17次局長辦公會審議通過,本文件現行有效。
相關內容:納稅人將土地使用權歸還給土地所有者時,只要出具縣級(含)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權的正式文件,無論支付征地補償費的資金來源是否為政府財政資金,該行為均屬于土地使用者將土地使用權歸還給土地所有者的行為,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營業稅稅目注釋(試行稿)〉的通知》(國稅發〔1993〕149號)規定,不征收營業稅。
8、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單位和個人土地被國家征用取得土地及地上附著物補償費有關營業稅的批復(略)
發文字號:國稅函〔2007〕969號 發文日期:2007-09-12有效性:全文有效
注: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公布現行有效的稅收規范性文件目錄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0年第26號)規定,經2010年12月7日第17次局長辦公會審議通過,本文件現行有效。
相關內容:國家因公共利益或城市建設規劃需要收回土地使用權,對于使用國有土地的單位和個人來說是將土地使用權歸還土地所有者。根據營業稅稅目注釋(試行稿)(國稅發〔1993〕149號)的規定,土地使用者將土地使用權歸還給土地所有者的行為,不征收營業稅。
因此,對國家因公共利益或城市規劃需要而收回單位和個人所擁有的土地使用權,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規定標準支付給單位和個人的土地及地上附著物(包括不動產)的補償費不征收營業稅。
9、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銷售拆遷補償住房征收營業稅問題的批復(略)
發文字號:國稅函〔2007〕768號發文日期:2007-07-16有效性:全文有效
相關內容:個人銷售拆遷補償住房征收營業稅問題。
10、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住房轉讓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有關問題的通知(略)
發文字號:國稅發〔2006〕108號發文日期:2006-07-18 有效性:全文有效
相關內容:城鎮拆遷安置住房原值確定原則。
11、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城鎮房屋拆遷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略)
發文字號:財稅〔2005〕45號發文日期:2005-03-22有效性:條款失效
相關內容:
一、對被拆遷人按照國家有關城鎮房屋拆遷管理辦法規定的標準取得的拆遷補償款,免征個人所得稅。
二、對拆遷居民因拆遷重新購置住房的,對購房成交價格中相當于拆遷補償款的部分免征契稅,成交價格超過拆遷補償款的,對超過部分征收契稅。【注: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以售后回租方式進行融資等有關契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2]82號)文件規定,此條款自2012年12月16日起廢止。】
12、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取得被征用房屋補償費收入免征個人所得稅的批復(略)
發文字號:國稅函〔1998〕428號發文日期:1998-07-15 有效性:全文有效
相關內容:按照城市發展規劃,在舊城改造過程中,個人因住房被征用而取得賠償費,屬補償性質的收入,無論是現金還是實物(房屋),均免予征收個人所得稅。
13、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略)
發文字號:國務院令1993年第138號發文日期:1993-12-13 有效性:全文有效
注:根據《國務院關于廢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國務院令2011年第588號)文件規定,第八條款中的“征用”修改為“征收”。
相關內容:(略)。
14、財政部關于印發《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的通知(略)
發文字號:財法字〔1995〕6號發文日期:1995-01-27 有效性:全文有效
相關內容:(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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