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國稅貨物和勞務稅熱點問題(2017年8月)
1.增值稅一般納稅人進口貨物,取得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但未支付貨款,能否抵扣進項稅額?
答:《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取得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抵扣進項稅額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4〕148號)規定:“一、納稅人進口貨物,凡已繳納了進口環節增值稅的,不論其是否已經支付貨款,其取得的海關完稅憑證均可作為增值稅進項稅額抵扣憑證,……”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明確營改增有關征管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11號)規定:“十、自2017年7月1日起,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取得的2017年7月1日及以后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和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應自開具之日起360日內認證或登錄增值稅發票選擇確認平臺進行確認,并在規定的納稅申報期內,向主管國稅機關申報抵扣進項稅額。
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取得的2017年7月1日及以后開具的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應自開具之日起360日內向主管國稅機關報送《海關完稅憑證抵扣清單》,申請稽核比對。
納稅人取得的2017年6月30日前開具的增值稅扣稅憑證,仍按《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調整增值稅扣稅憑證抵扣期限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617號)執行。”
2. 金融商品轉讓銷售額,“按照賣出價扣除買入價后的余額為銷售額”,這里的賣出價和買入價是含稅價還是不含稅價?
答:賣出價指賣出時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買入價為買入時支付的含稅價款。
3. 企業經營地址和注冊地址不一致,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時應如何開具?
答: 應按照稅務登記證(統一社會信用代碼證)上的地址開具。
4. 銷售方開具的紅字發票,是否需要交給購買方?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紅字增值稅發票開具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47號)的規定,購買方取得專用發票已用于申報抵扣的,由購買方填寫信息表,在填開《信息表》時不填寫相對應的藍字專用發票信息,應暫依《信息表》所列增值稅稅額從當期進項稅額中轉出,待取得銷售方開具的紅字專用發票后,與《信息表》一并作為記賬憑證。因此,此種情形,銷售方需要將紅字專票對應的聯次(發票及抵扣聯)交給購買方。其他情形,并未做明確規定,但由于紅字發票也有發票聯、抵扣聯和記賬聯,一般是銷售方留存記賬聯,其余聯次交予購買方。
5. 同一張發票既進行了發票勾選,又使用了掃描儀進行掃描認證,有什么影響?
答:增值稅發票查詢平臺會匯集所有勾選確認和掃描認證的發票,并進行去重,不會出現重復抵扣問題;但為了避免引起納稅人的混淆,建議納稅信用A級、B級及營改增納稅人優先使用更為方便、高效、快捷的增值稅發票查詢平臺替代原有掃描認證的方式。
6.作廢發票和紅字發票是否需要驗舊? 稅務機關對作廢和紅字發票如何進行后續管理?
答:調整發票驗舊方式后,納稅人開具的作廢和紅字發票不在辦稅服務廳進行查驗,自行留存備查。稅務機關對納稅人開具的作廢和紅字發票分級分類進行事后抽驗,并依法對違法違規行為進行處罰。納稅信用好、發票開具規范的納稅人被抽驗的概率相對較低,反之概率相對較高。
7. 企業通過平臺已經勾選了,結果發票丟失、損壞或者對方開錯作廢了,該怎么處理? 如果企業要是通過平臺勾選后,做了確認也做過申報抵扣了,又該怎么處理?
答:在發票進行確認之前,已勾選的發票都可以在“發票勾選”模塊進行撤銷勾選;已確認(或掃描認證的發票)后又變為異常發票后,可以在申報抵扣后再進行進項稅額轉出操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