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問】往來帳-應收賬款和其他應收款的清理,是兩年以上還是三年以上可以清理,是否還有其他要求?我們和對方公司3年都沒有任何業務往來了。
【回答】往來賬的清理沒有硬性要求,但是應收作壞賬處理要有相關證據證明該筆債權目前已成為壞賬。
你表明和對方公司3年沒有業務往來。會計上:沒有往來不可以作為認定即是壞賬的理由,要有相關證據證明。按照我國現行會計制度的規定,一筆應收賬款在符合下列條件之一時,就應將其確認為壞賬:
(1)債務人死亡,以其遺產清償后仍然無法收回的賬款;
(2)債務人破產,以其破產財產清償后仍然無法收回的賬款;
(3)債務人較長時期內未履行其償債義務,并有足夠的證據表明無法收回或收回可能性極小的賬款。第三點,企業要做好追款記錄和債務人無法償付的書面證據。
稅法上:請參考《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25號企業資產損失所得稅稅前扣除管理辦法》的第二十二條 企業應收及預付款項壞賬損失應依據以下相關證據材料確認:
(一)相關事項合同、協議或說明;
(二)屬于債務人破產清算的,應有人民法院的破產、清算公告;
(三)屬于訴訟案件的,應出具人民法院的判決書或裁決書或仲裁機構的仲裁書,或者被法院裁定終(中)止執行的法律文書;
(四)屬于債務人停止營業的,應有工商部門注銷、吊銷營業執照證明;
(五)屬于債務人死亡、失蹤的,應有公安機關等有關部門對債務人個人的死亡、失蹤證明;
(六)屬于債務重組的,應有債務重組協議及其債務人重組收益納稅情況說明;
(七)屬于自然災害、戰爭等不可抗力而無法收回的,應有債務人受災情況說明以及放棄債權申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