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房屋出租的稅負相對來說是比較高的,為了降低稅負,很多出租方采取少寫租金、甚至無租使用的方式。但全面營改增后,財稅〔2016〕36號文件第十四條規定了無償要視同銷售服務后,無租使用不再是好的稅收籌劃方法。
2016年12月24日,《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土地價款扣除時間等增值稅征管問題的公告》(2016年公告第86號)第七條規定,納稅人出租不動產,租賃合同中約定免租期的,不屬于《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財稅〔2016〕36號文件印發)第十四條規定的視同銷售服務。一石激起千層浪,很多人仿佛又看到了無租使用的希望,那么無租使用適合這個文件嗎?免租期=無租使用嗎?
首先,我們看文件中規定“納稅人出租不動產,租賃合同中…”,那么什么是租賃合同呢?《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二條規定,租賃合同是出租人將租賃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根據合同法的規定,在租賃合同中,承租人要取得使用權不是無償的,是要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支付租金是租賃合同的本質特征。這一特征區別于借用合同,借用合同雖然借用人取得了借用物的使用權,但是借用是無償的,不需付出任何代價。因此,無租使用應歸屬借用合同范疇,不適用86號公告。
有人提出反對意見,無租使用也是租賃合同范疇,只不過租金是0,因此符合86號公告第七條中的前提條件,那么我們繼續看。
其次,我們看文件中規定“租賃合同中約定免租期的…”,免租期是對應有租期而言的,即一個租賃合同不可能只有免租期而沒有有租期,而無租使用是沒有相對性的。另外免租期是有一定時間限制的,而無租使用是沒有時間限制的,因此無租使用不能等同于免租期。
最后,免租期不做視同銷售是符合各稅種的文件規定精髓的。免租期不是無條件的贈送,是后續有租期的一個優惠條件而已,也就是我們所說的有條件的贈送,在個人所得稅的文件中,有條件的贈送是無需繳納個人所得稅的,而86號公告規定免租期不視同銷售也是與個人所得稅的文件精神相符。
現在我們再來考慮一下,既然免租期不做視同銷售,那這個免租期有時間限制嗎?文件中沒有提及,也就是只要是合理的期限都符合文件規定。那么什么是合理的期限呢?如果為了讓免租期長一些,我把租賃期寫成20年,免租期5年,這算合理不?如果到了5年的免租期后不再履行租賃合同,然后過一段時間再重新簽訂租賃合同,再設定5年的免租期,這樣是否就符合了文件規定?我想這只是就文件說文件,現實中稅務人員還要根據實際情況來確定文件的適用性,也就是說稅收籌劃既要合法又要合理,不能以合法手段掩蓋非法目的,更不能掩耳盜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