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一:轎車保險合同是否繳納印花稅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11號)規定,財產保險合同,包括財產、責任、保證、信用等保險合同。根據《國家稅務局關于對保險公司征收印花稅有關問題的通知》(〔1988〕國稅地字第37號)第二條規定,保險公司的財產保險分為企業財產保險、機動車輛保險、貨物運輸保險、家庭財產保險和農牧業保險五大類。
因此,購買車輛保險簽訂的合同應當按照規定繳納印花稅。
問題二:企業簽訂的保理合同是否需要繳納印花稅
參考《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規定,借款合同包括銀行及其他金融組織和借款人(不包括銀行同業拆借)所簽訂的借款合同。立合同人按借款金額萬分之零點五貼花。單據作為合同使用的,按合同貼花。
因此,根據上述政策規定個人認為企業簽訂的應收賬款的保理合同不在借款合同的列舉范圍之內,所以不需要繳納印花稅,具體建議與主管稅局溝通確認。
問題三:印花稅稅額尾數應如何處理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國務院令第11號)第三條規定,納稅人根據應納稅憑證的性質,分別按比例稅率或者按件定額計算應納稅額。具體稅率、稅額的確定,依照本條例所附《印花稅稅目稅率表》執行。應納稅額不足一角的,免納印花稅。應納稅額在一角以上的,其稅額尾數不滿五分的不計,滿五分的按一角計算繳納。
問題四:同一份合同,既有銷售項目的金額,又有加工項目的金額,印花稅應如何計算繳納?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財政部文件(88)財稅字第255號)第十七條規定:“同一憑證,因載有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經濟事項而適用不同稅目稅率,如分別記載金額的,應分別計算應納稅額,相加后按合計稅額貼花;如未分別記載金額的,按稅率高的計稅貼花?!?
因此,既有銷售項目又有加工項目的同一份合同,應分別按購銷合同和加工承攬合同稅目,分別按購銷金額萬分之三貼花和按加工或承攬收入萬分之五貼花。
問題五:企業的注冊資金與實收資本金額不一致,印花稅應如何計算繳納?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 關于資金賬簿印花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4〕25號)的規定:
一、生產經營單位執行“兩則”后,其“記載資金的賬簿”的印花稅計稅依據改為“實收資本”與“資本公積”兩項的合計金額。
二、企業執行"兩則"啟用新賬簿后,其“實收資本”與“資本公積”兩項的合計金額大于原已貼花資金的,就增加的部分補貼印花。
因此印花稅的繳納和注冊資金沒有關系,“記載資金的賬簿”印花稅的計稅依據是“實收資本”與“資本公積”兩項的合計金額
問題六:工程監理公司簽訂的監理合同,是否交印花稅?
參考《印花稅暫行條例》及《印花稅暫行條例施行細則》的規定,下列憑證為應納稅憑證:
1.購銷、加工承攬、建設工程承包、財產租賃、貨物運輸、倉儲保管、借款、財產保險、技術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質的憑證。
2.產權轉移書據。
3.營業賬簿。
4.權利、許可證照。
5.經財政部確定征稅的其他憑證。第十條的規定,印花稅只對稅目稅率表中列舉的憑證和經財政部確定征稅的其他憑證征稅。
企業與監理公司簽訂的工程監理合同,不屬于上述列舉的印花稅征稅范圍,因此,不用繳納印花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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