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票丟失,這個太正常了。
有時候和發票不輕易間,說散就散了。
除了電子發票不會丟,只要是紙質的,需要郵寄的,那都有丟失的可能性。
人民幣都會丟,還用說發票嗎?不過現在走哪都手機支付了,人民幣不怕丟,怕丟的是手機。
現在為什么倡導電子發票,其一大特點就是:“媽媽再也不擔心我走丟了”。
所以甭管你管理多仔細,也難免出現丟失情況,畢竟很多情況也不是你能控制的,比如郵寄丟失,銷售人員送票時候丟失,客戶丟失不承認。
反正四個字,說散就散。
沒了怎么辦呢?還能怎么辦,按規定補唄,發票不同處理方式也不同。
這里以丟失增值稅專用發票來說,專票有兩聯給客戶,發票聯和抵扣聯,如果已經認證了,那么文件要求是銷售方去主管稅務局辦理一個《已抄報稅證明》 ,再把自己的記賬聯復印件蓋上發票專用章,一并給對方。
對方呢,其實就可以以此作為稅務抵扣的依據以及賬務處理附件了。
這個詳細的就不多說了,具體可以看看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19號文。
當然個別地方對專票丟失除了上述要求外,還要登報、報案、掛失,處罰「丟票方處罰」,沒錯,絕對有這種地方,比如深圳。
當然,二哥這里就不多討論登報等這么多要求合理不合理的問題,反正就是有不同,有差異,實踐中你還得按照當地稅務局的規定來做。
好了,本文的關鍵來了。
很多業務人員丟了發票,直接回公司就要財務重開,財務說不能重開,要登報、掛失,然后還要開證明,業務一聽,咋這多事呢?不就一張發票嘛,你直接作廢重新開一張不就得了嘛。
哥,你以為這過家家呢?這是發票。
當然,你還別說,有些會計人員就聽進去了,咦,對啊,我為什么不作廢啊,跨月的丟失我還可以紅字呢。然后出現以下“妙招”。
“妙招1” 發票當月丟失,銷售方直接系統作廢,然后重新開具給購買方一張。
此招確實好用,銷售方不登報了,不報告稅務局了,發票也重新給客戶開了,省時省力,業務大拇指比起,多好啊。
定性,這屬于違規作廢發票行為。
按照國稅發(2006)156號 第二十條 同時具有下列情形的,為本規定所稱作廢條件:
(一)收到退回的發票聯、抵扣聯時間未超過銷售方開票當月;
(二)銷售方未抄稅并且未記賬;
(三)購買方未認證或者認證結果為“納稅人識別號認證不符”、“專用發票代碼、號碼認證不符”。本規定所稱抄稅,是報稅前用IC卡或者IC卡和軟盤抄取開票數據電文。
符合上述條件的,才能收齊聯次后作廢處理
沒有收齊聯次或者沒有確認對方是否勾選認證的前提下就作廢專用發票,而對方又認證抵扣了屬于違規作廢行為。
稅務局會以發票管理辦法規定進行處罰。
“妙招2” 發票跨月丟失了,沒法作廢了,系統不支持,好了,直接開具紅字發票沖銷掉丟失發票,然后開具新發票給客戶。
定性:這屬于違規開具紅字發票的行為
首先紅字發票必須在特定情況方可開具,那就是發生銷貨退回、開票有誤、應稅服務中止等情形但不符合發票作廢條件,或者因銷貨部分退回及發生銷售折讓。
其次,對于銷售方申請開具紅字的情況,必須是銷售方開具專用發票尚未交付購買方,或者購買方未用于申報抵扣并將發票聯及抵扣聯退回。
你聯次都沒收回,你就開具紅字實屬違規。
紅字發票不是你想開、想開就能開。隨意開具,隨意沖回,稅務機關在檢查中會對納稅人紅字發票進行事后抽查,如果不是因為上述原因隨意開具紅字發票的會給予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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