業務招待費概念
業務招待費,是指企業在經營管理等活動中用于接待應酬而支付的各種費用,主要包括業務洽談、產品推銷、對外聯絡、公關交往、會議接待、來賓接待等所發生的費用等。
主要涉稅文件
1、增值稅:《增值稅暫行條例》及其細則、財稅[2016]36號
2、企業所得稅:《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三條、國稅函[2009]98號、國稅函[2009]202號、國稅發[2009]31號、國稅函[2010]79號、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15號等文件
3、個人所得稅:財稅[2011]50號
涉稅風險提示
1、將屬于業務招待費的項目計入其他項目,將可能影響企業所得稅、增值稅、個人所得稅。
【例1】A公司將一臺本記本電腦送給客戶個人,但A公司沒有計入業務招待費處理,而是將其作為公司自用處理,按固定資產入賬計提折舊在稅前扣除、增值稅正常抵扣了。像這種情況只有通過盤查實物資產才可能發現存在問題。外購貨物無償贈送的進項稅額不得抵扣、用于招待的要在所得稅前限額扣除、還需要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
2、將與生產經營活動無關的業務招待費計入與生產經營活動有關的業務招待費,即將全額不得扣除的項目按限額扣除了。
【例2】A公司為公司總經理家庭購買運動器材用于健身,支出2萬元,該公司將此支出列入了業務招待費處理,實際上此支出與生產經營活動無關,不得在所得稅前扣除。
3、取得的業務招待費票據不符合規定,不得稅前扣除。
【例3】A公司外購HUAWEI牌手機二部并取得增值稅普通發票,但增值稅普通發票上未注明A公司的納稅人識別號?;虬l票上只填寫了A公司的簡稱,未填寫全稱。或只取得收款收據,也就是所謂的白條。
4、將不屬于業務招待費的計入業務招待費,本來可以全額扣除。
【例4】將A公司召開年度會議費中包含的餐費計入業務招待費;將企業內部聚餐的餐費計入業務招待費。并不是所有的餐費發票均計入業務招待費。
5、未實際發生的業務招待費不得稅前扣除。
【例5】A公司按銷售收入的0.5%計提業務招待費500萬元,但A公司全年實際發生業務招待費只有450萬元,沒有實際發生的業務招待費50萬元不得稅前扣除,50萬應全額調增處理,不參與限額扣除。
6、商業賄賂支出不得稅前扣除。
【例6】A公司將10萬元購物卡用于商業賄賂支出,與生產經營無關不得稅前扣除。
7、籌建期業務招待費與正常期間業務招待費扣除政策不同。
開辦(籌建)期間業務招待費的直接按符合規定的實際發生額60%進行稅前扣除。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若干稅務處理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15號)規定,企業在籌建期間發生的與籌辦活動有關的業務招待費支出,可按實際發生額的60%計入企業籌辦費,并按有關規定在稅前扣除。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若干稅務事項銜接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98號)第九條規定,新稅法中開(籌)辦費未明確列作長期待攤費用的,企業可以在開始經營之日的當年一次性扣除,也可以按照新稅法有關長期待攤費用的規定處理,但一經選定,不得改變。
正常生產經營期間業務招待費稅前扣除規定,根據《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三條規定,企業發生的與生產經營活動有關的業務招待費支出,按照發生額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的5‰。
8、計算業務招待費的基數適用不準確,可能導致稅前扣除不準確。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執行中若干稅務處理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202號)規定,業務招待費的稅前扣除計算基數包括主營業務收入、其他業務收入、視同銷售收入之和確定,營業外收入和不征稅收入不能作為計算招待費的計算基數。
根據國稅函[2010]79號規定,對從事股權投資業務的企業(包括集團公司總部、創業投資企業等),其從被投資企業所分配的股息、紅利以及股權轉讓收入,可以按規定的比例計算業務招待費扣除限額。業務招待費的稅前扣除計算基數僅包括上述文件規定的三項內容,不包括按權益法核算的賬面投資收益,以及按公允價值計量金額資產的公允價值變動。
9、無法證明其真實性的業務招待費不得扣除。
如果稅務機關要求提供證明資料,納稅人應提供能證明真實性、相關性的足夠憑證或資料。不能提供證明資料的,不得在所得稅前扣除。
10、用于招待未代扣個人所得稅。
根據《財政部、國稅務總局關于企業促銷展業贈送禮品有關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11]50號)規定,企業在業務宣傳、廣告等活動中,隨機向本單位以外的個人贈送禮品,對個人取得的禮品所得,按照“其他所得”項目,全額適用20%的稅率繳納個人所得稅。企業在年會、座談會、慶典以及其他活動中向本單位以外的個人贈送禮品,對個人取得的禮品所得,按照“其他所得”項目,全額適用20%的稅率繳納個人所得稅。
11、業務招待費未單獨核算,導致不能準確確定金額的,稅務機關根據征管法等相關法規規定,有權按合理方法進行核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