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為進一步支持小型微利企業發展,財政部與稅務總局聯合發布了《關于進一步擴大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范圍的通知》(財稅〔2018〕77號)。通知明確,自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將小型微利企業的年應納稅所得額上限由50萬元提高至100萬元,對年應納稅所得額低于100萬元(含100萬元)的小型微利企業,其所得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按2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
新增的可以享受減免優惠的小型微利企業,應當注意以下幾個誤區:
誤區一:小型微利企業中的核定征收企業不可以享受優惠政策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貫徹落實進一步擴大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范圍有關征管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40號)規定,自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符合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無論采取查賬征收方式還是核定征收方式,其年應納稅所得額低于100萬元(含100萬元,下同)的,均可以享受財稅〔2018〕77號文件規定的所得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按20%的稅率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的政策(以下簡稱“減半征稅政策”)。
引申:核定征稅的小型微利企業預繳企業所得稅時如何享受優惠
1.定率征收企業。上一納稅年度符合小型微利企業條件,預繳時累計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100萬元的,可以享受減半征稅政策。
2.定額征收企業。根據優惠政策規定需要調減定額的,由主管稅務機關按照程序調整,依照原辦法征收。即由當地主管稅務機關根據優惠政策規定相應調減定額后,繼續采取定額征稅方法。
引申:查賬征稅的小型微利企業預繳企業所得稅時如何享受優惠
查賬征收企業。上一納稅年度符合小型微利企業條件的,分別按照以下情況處理:
1.按照實際利潤預繳企業所得稅的,預繳時累計實際利潤不超過100萬元(含)的,可以享受減半征稅政策;
2.按照上一納稅年度應納稅所得額平均額預繳企業所得稅的,預繳時可以享受減半征稅政策。
引申:上一納稅年度不符合小型微利企業條件的企業。預繳時預計當年符合小型微利企業條件的,可以享受減半征稅政策。
引申:本年度新成立小型微利企業,預繳時累計實際利潤或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100萬元的,可以享受減半征稅政策。
誤區二:小型微利企業的應納稅所得額標準是允許彌補以前年度虧損前的應納稅所得額
“應納稅所得額”的判斷,在企業所得稅法第五條有明確規定:“企業每一納稅年度的收入總額,減除不征稅收入、免稅收入、各項扣除以及允許彌補的以前年度虧損后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
即小型微利企業條件限定中的應納稅所得額,也為納稅年度的收入總額,減除不征稅收入、免稅收入、各項扣除以及允許彌補的以前年度虧損后的余額。也就是說,應納稅所得額標準是允許彌補虧損后的“應納稅所得額”。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擴大小型微利企業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范圍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23號)規定,2014年及以后年度符合規定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在預繳和年度匯算清繳企業所得稅時,可以按照規定自行享受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無需稅務機關審核批準,但在報送年度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表時,應同時將企業從業人員、資產總額情況報稅務機關備案。
這里備案是“事后備案”。
一方面稅務機關完全放權給企業,由企業自行判斷是否符合條件,判斷后認為符合條件的,可以自行申報享受稅收優惠。另一方面,從2014年開始,稅務機關不斷修改完善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和季度納稅申報表,申報表中設計了“所屬行業、從業人數、資產總額”等相關指標,納稅人在填表的同時,稅務機關就可以采集上述相關信息,從而在年度納稅申報時,可以通過軟件判斷企業是否符合小微企業條件。
引申:小型微利企業的辦稅流程
符合規定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在季度、月份預繳企業所得稅時,可以自行享受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無須稅務機關審核批準。
小型微利企業符合享受優惠政策條件,但預繳時未享受的,在年度匯算清繳時統一計算享受。小型微利企業在預繳時享受了優惠政策,但年度匯算清繳時超過規定標準的,應按規定補繳稅款。此外,未享受減半征稅政策的小型微利企業多預繳的企業所得稅,可以在以后季(月)度應預繳的稅款中抵減。
實行查賬征收企業所得稅的小型微利企業,在預繳申報時,填寫《A20000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月(季)度預繳納稅申報表(A類)》,在附報信息中“小型微利企業”欄勾選“是”或“否”;匯算清繳時,應真實準確填寫《A000000企業基礎信息表》中“102所屬行業明細代碼”、“103資產總額(萬元)”、“104從業人數”、“105國家限制或禁止行業”等欄次。
實行核定征收企業所得稅的小型微利企業,在預繳申報時,在《B100000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月(季)度預繳和年度納稅申報表(B類,2018年版)》第15行“符合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減免企業所得稅”填報減納金額,即第12行應納稅所得額×15%的金額。
小型微利企業需注意附報信息的填報:
(一)月(季)度申報填報
1.“小型微利企業”:本欄次為必報項目,按照以下規則選擇:
(1)“核定應稅所得率(能核算收入總額的)”“核定應稅所得率(能核算成本費用總額的)”的納稅人
①以前年度成立企業
上一納稅年度匯算清繳符合小型微利企業條件,且本期申報表第12行“應納稅所得額”填報的金額符合小型微利企業應納稅所得額條件的納稅人,選擇“是”;反之,選擇“否”。
上一納稅年度匯算清繳不符合小型微利企業條件,但預計本年度資產總額、從業人數、從事行業符合小型微利企業條件且本期申報表第12行“應納稅所得額”填報的金額符合小型微利企業應納稅所得額條件的納稅人,選擇“是”;反之,選擇“否”。
②本年度成立企業
本年度新成立企業,預計本年度資產總額、從業人數、從事行業符合小型微利企業條件且本期申報表第12行“應納稅所得額”填報的金額符合小型微利企業應納稅所得額條件的納稅人,選擇“是”。反之,選擇“否”。
③以前年度成立企業在本年度第一季度預繳企業所得稅時,如未完成上一納稅年度匯算清繳,無法判斷上一納稅年度是否符合小型微利企業條件的,可暫按照上一納稅年度第四季度的預繳情況判別。
(2)“核定應納所得稅額”的納稅人
由稅務機關在核定應納所得稅額時進行判斷并告知企業,判斷標準按照稅收規定的條件執行。
2.“期末從業人數”為必報項目。
(二)年度申報填報
實行核定應稅所得率方式的納稅人在年度納稅申報時為必填欄次。實行核定應納所得稅額方式的納稅人在本年度最后一次納稅申報時為必填欄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