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根據《企業資產損失稅前扣除管理辦法》國稅發【2009】88號文件第十八條:逾期三年以上的應收賬款,企業有依法催收磋商記錄,確認債務人已資不抵債,連續三年虧損或連續停止經營三年以上的,并能認定三年內沒有任何業務往來,可以認定為損失。
2、《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企業資產損失所得稅稅前扣除管理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25號)第二十三條規定,企業逾期三年以上的應收款項在會計上已作為損失處理的,可以作為壞賬損失,但應說明情況,并出具專項報告。
3、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25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企業資產損失所得稅稅前扣除管理辦法〉的公告》第五條:企業發生的資產損失,應按規定的程序和要求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后方能在稅前扣除。未經申報的損失,不得在稅前扣除。
4、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15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資產損失資料留存備查有關事項的公告》第一條:企業向稅務機關申報扣除資產損失,僅需填報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資產損失稅前扣除及納稅調整明細表》,不再報送資產損失相關資料。相關資料由企業留存備查。第二條:企業應當完整保存資產損失相關資料,保證資料的真實性、合法性。第三條:本公告規定適用于2017年度及以后年度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