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企業所得稅法第八條的規定:“企業實際發生的與取得收入有關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費用、稅金、損失和其他支出,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span>
②《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七條規定,企業所得稅法第八條所稱有關的支出,是指與取得收入直接相關的支出。企業所得稅法第八條所稱合理的支出,是指符合生產經營活動常規,應當計入當期損益或者有關資產成本的必要和正常的支出。
③江蘇國稅的規定:
江蘇省國家稅務局《關于企業所得稅若干具體業務問題的通知》(蘇國稅發[2004]097號)規定,“私車公用”發生的費用應憑真實、合理、合法憑據,準予稅前扣除,對應由個人承擔的車輛購置稅、折舊費以及保險費等不得稅前扣除。
④大連地稅的規定:
《大連市地方稅務局關于印發〈企業所得稅若干問題的規定〉的通知》(大地稅發[2004]198號)第九條規定,納稅人以承擔修理費、保險費、養路費、油費等方式有償使用,包括投資者在內個人的房屋、交通工具、設備等其相應支出不允許稅前扣除。如確屬租賃性質應按雙方簽訂的合規的書面租賃合同,憑相關發票,其相關費用允許稅前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