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我公司投資成立一家100%控股的子公司,現子公司已經注銷,我公司當初的投資成本為100萬元,收到了200萬元的剩余資產,子公司清算后賬上的累計未分配利潤和累計盈余公積的金額為50萬元,請問我公司取得的這200萬元的剩余資產如果納稅?
答:《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清算業務企業所得稅處理若干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60號)規定:“被清算企業的股東分得的剩余資產的金額,其中相當于被清算企業累計未分配利潤和累計盈余公積中按該股東所占股份比例計算的部分,應確認為股息所得;剩余資產減除股息所得后的余額,超過或低于股東投資成本的部分,應確認為股東的投資轉讓所得或損失?!?
《企業所得稅法》(主席令第六十三號)及《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國務院令第512號)規定,居民企業直接投資于其他居民企業取得的權益性投資收益免征企業所得稅。所稱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不包括持續持有居民企業公開發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個月取得的投資收益。
所以,你公司取得的200萬元剩余資產,扣除屬于被清算子公司累計未分配利潤和累計盈余公積的部分50萬元,剩余的150萬元減去原始投資成本100萬元確認股權轉讓所得50萬元。其中被清算企業累計未分配利潤和累計盈余公積中的50萬元,按股息、紅利所得處理,享受股息、紅利的免稅政策;股權轉讓所得50萬元并入企業當年應納稅所得額計征企業所得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