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了昨天的推文“還分不清個人所得稅的所屬期?別誤了大事!”,大家應該明白了“10月發放9月工資” 個人所得稅稅款的所屬期為10月,且應當在11月15日前進行申報。那么“10月發放9月工資”的案例如何正確的進行財稅處理呢?
(1)《企業會計準則——基本準則》
第九條 企業應當以權責發生制為基礎進行會計確認、計量和報告。
(2)《企業會計準則第9號——職工薪酬》
第五條 企業應當在職工為其提供服務的會計期間,將實際發生的短期薪酬確認為負債,并計入當期損益,其他會計準則要求或允許計入資產成本的除外。
第七條 企業為職工繳納的醫療保險費、工傷保險費、生育保險費等社會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以及按規定提取的工會經費和職工教育經費,應當在職工為其提供服務的會計期間,根據規定的計提基礎和計提比例計算確定相應的職工薪酬金額,并確認相應負債,計入當期損益或相關資產成本。
“10月發放9月工資”,員工提供的服務會計期間是9月份,依據上述政策的要求,9月工資及社保、公積金均應在9月確認相應的相應的職工薪酬金額,并確認相應負債,計入當期損益或相關資產成本。
(1)9月建議參考如下分錄:
借:當期損益或相關資產成本科目
貸:應付職工薪酬——工資
——社會保險費(單位部分)
——住房公積金(單位部分)
(2)10月發放工資時,計算應扣繳的個人所得稅(注:此時可以按照新個稅人所得稅法的減除費用和稅率計算),建議參考如下分錄:
借:應付職工薪酬——工資
貸:其他應付款——社會保險費(代扣個人部分)
——住房公積金(代扣個人部分)
應交稅費——應交個人所得稅
銀行存款
(3) 11月15日前,企業辦稅人員記得在“自然人稅收管理系統代扣代繳人端”上進行個稅申報哦,此時申報所屬期填寫10月份。
有人會問就算我從本月改為了正確的做法,那斷掉的9月份如何處理呢?建議您咨詢您的主管稅務機關啦!這個問題,人家廈門市稅務局就說的很清楚:
部分誤將工資勞動所屬月份做為稅款所屬期,長期“提前”辦理申報的扣繳單位(比如單位9月發了員工8月勞動期的工資,稅款所屬期本應是9月,申報期在10月,但因為誤將稅款所屬期認定為8月,而提早在9月份申報期內就辦理了扣繳申報),如果想在10月申報期內改回正確的申報做法,可以在10月份申報期內,對稅款所屬期9月進行一次零申報(即在扣繳客戶端軟件中,選擇自動為每個員工生成零收入的申報記錄),并自11月申報期起恢復正常申報(即到了11月份再申報稅款所屬期(工資發放時間)為10月的個人所得稅)。不過用這樣的方法進行調整,員工在未來打印個人所得稅申報清單時,會有一個月的零申報記錄,不利于體現員工的連續就業情況,還請扣繳單位綜合各項因素,判斷采用上述調整方法的可行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