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前,只允許從小規模納稅人晉升為一般納稅人,但是在從去年5月1日,第一次允許從一般納稅人轉為小規模納稅人了,你還記得嗎?
根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統一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標準的通知》(財稅〔2018〕33號)規定:將小規模納稅人的標準統一提高到500萬,同時在滿足一定條件下,一般納稅人可以轉登記為小規模納稅人。
你以為這條逆行通道截至2018年12月31日
又被限行了?
哈哈,其實沒有……
2019年,一般納稅人仍然可以轉回小規模納稅人。
轉登記日前連續12個月(以1個月為1個納稅期)或者連續4個季度(以1個季度為1個納稅期)累計銷售額未超過500萬元的一般納稅人,在2019年12月31日前,可選擇轉登記為小規模納稅人。
不過還是要提醒大家:
1. 2019年選擇轉登記的,再次登記為一般納稅人后,不得再轉登記為小規模納稅人;
2. 一般納稅人轉登記為小規模納稅人后,自轉登記日的下期起,按照簡易計稅方法計算繳納增值稅;轉登記日當期仍按照一般納稅人的有關規定計算繳納增值稅;
3. 轉登記納稅人尚未申報抵扣的進項稅額以及轉登記日當期的期末留抵稅額,計入“應交稅費—待抵扣進項稅額”核算;
4. 自轉登記日的下期起連續不超過12個月或者連續不超過4個季度的經營期內,轉登記納稅人應稅銷售額超過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小規模納稅人標準的,應當按照《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登記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令第43號)的有關規定,向主管稅務機關辦理一般納稅人登記。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4號《關于小規模納稅人免征增值稅政策有關征管問題的公告》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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