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今年3月1日起,全國范圍內月銷售額超過3萬元(或季銷售額超過9萬元)的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稅務師事務所、咨詢公司等鑒證咨詢業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提供認證服務、鑒證服務、咨詢服務、銷售貨物或發生其他增值稅應稅行為,需要開具專用發票的,可以通過增值稅發票管理新系統自行開具,不再需要往返稅務機關代開,主管稅務機關也不再為其代開。
試點納稅人銷售其取得的不動產,需要開具專用發票的,仍須向地稅機關申請代開。
試點納稅人所開具的專用發票應繳納的稅款,應在規定的納稅申報期內,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在填寫增值稅納稅申報表時,應將當期開具專用發票的銷售額,按照3%和5%的征收率,分別填寫在《增值稅納稅申報表》(小規模納稅人適用)第2欄和第5欄“稅務機關代開的增值稅專用發票不含稅銷售額”的“本期數”相應欄次中。
為保障全面推開營改增試點工作順利實施,稅務總局自2016年8月1日起在全國91個城市開展了住宿業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自行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試點工作,2016年11月將試點范圍擴大至全國。
據稅務總局貨物和勞務稅司有關負責人介紹,鑒證咨詢業是指企業依托專業資質,以開展認證、鑒證、咨詢服務為主的現代服務業,也是營改增試點行業中代開專用發票最多的行業。此次稅務總局將其納入自開發票試點,是稅務部門的一次稅收管理制度創新,將最大限度便利納稅人,也將進一步扶持小微企業發展,提升小微企業競爭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