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企業取得的財政性資金是否應計入收入總額繳納企業所得稅?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63號)第七條規定:收入總額中的下列收入為不征稅收入:
……
(三)國務院規定的其他不征稅收入。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12號)規定:第二十六條企業所得稅法第七條第(三)項所稱國務院規定的其他不征稅收入,是指企業取得的,由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定專項用途并經國務院批準的財政性資金。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財政性資金行政事業性收費政府性基金有關企業所得稅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151號)規定:
一、財政性資金
(一)企業取得的各類財政性資金,除屬于國家投資和資金使用后要求歸還本金的以外,均應計入企業當年收入總額。
(二)對企業取得的由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定專項用途并經國務院批準的財政性資金,準予作為不征稅收入,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從收入總額中減除。
(三)納入預算管理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等組織按照核定的預算和經費報領關系收到的由財政部門或上級單位撥入的財政補助收入,準予作為不征稅收入,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從收入總額中減除,但國務院和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的除外。
本條所稱財政性資金,是指企業取得的來源于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的財政補助、補貼、貸款貼息,以及其他各類財政專項資金,包括直接減免的增值稅和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先征后返的各種稅收,但不包括企業按規定取得的出口退稅款;所稱國家投資,是指國家以投資者身份投入企業、并按有關規定相應增加企業實收資本(股本)的直接投資。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專項用途財政性資金企業所得稅處理問題的通知》(財稅〔2011〕70號)規定:
一、企業從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及其他部門取得的應計入收入總額的財政性資金,凡同時符合以下條件的,可以作為不征稅收入,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從收入總額中減除:
(一)企業能夠提供規定資金專項用途的資金撥付文件;
(二)財政部門或其他撥付資金的政府部門對該資金有專門的資金管理辦法或具體管理要求;
(三)企業對該資金以及以該資金發生的支出單獨進行核算。
因此,企業取得的各類財政性資金,除屬于國家投資和資金使用后要求歸還本金的以外,均應計入企業當年收入總額。如果符合上述文件規定的不征稅收入條件的,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從收入總額中減除。
2、享受免征增值稅的小微企業,減免的增值稅額是否需要繳納企業所得稅?
根據《增值稅會計處理規定》(財會【2016】22號)第二條第十款關于小微企業免征增值稅的會計處理規定:小微企業在取得銷售收入時,應當按照稅法的規定計算應交增值稅,并確認為應交稅費,在達到增值稅制度規定的免征增值稅條件時,將有關應交增值稅轉為當期損益。
同時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財政性資金行政事業性收費政府性基金有關企業所得稅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151號)規定,財政性資金,是指企業取得的來源于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的財政補助、補貼、貸款貼息,以及其他各類財政專項資金,包括直接減免的增值稅和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先征后返的各種稅收,但不包括企業按規定取得的出口退稅款。因此,免征的增值稅應并入收入總額繳納企業所得稅。
3、哪些收入屬于財政撥款?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12號)規定:第二十六條企業所得稅法第七條第(一)項所稱財政撥款,是指各級人民政府對納入預算管理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等組織撥付的財政資金,但國務院和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的除外。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財政性資金行政事業性收費政府性基金有關企業所得稅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151號)規定:一、財政性資金
……
(三)納入預算管理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等組織按照核定的預算和經費報領關系收到的由財政部門或上級單位撥入的財政補助收入,準予作為不征稅收入,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從收入總額中減除,但國務院和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的除外。
4、分期收款方式銷售貨物的,企業所得稅上何時確認收入?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12號)規定:第二十三條企業的下列生產經營業務可以分期確認收入的實現:(一)以分期收款方式銷售貨物的,按照合同約定的收款日期確認收入的實現。
因此,分期收款方式銷售貨物的,應按照合同約定的收款日期確認收入的實現。
5、銷售商品采用托收承付方式的,企業所得稅上何時確認收入?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確認企業所得稅收入若干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8〕875號)規定:
一、除企業所得稅法及實施條例另有規定外,企業銷售收入的確認,必須遵循權責發生制原則和實質重于形式原則。
……
(二)符合上款收入確認條件,采取下列商品銷售方式的,應按以下規定確認收入實現時間:
銷售商品采用托收承付方式的,在辦妥托收手續時確認收入。
因此,銷售商品采用托收承付方式的,在辦妥托收手續時確認企業所得稅收入。
6、安裝費如何確認收入?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確認企業所得稅收入若干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8〕875號規定:“二、企業在各個納稅期末,提供勞務交易的結果能夠可靠估計的,應采用完工進度(完工百分比)法確認提供勞務收入。
……
(四)下列提供勞務滿足收入確認條件的,應按規定確認收入:
……
1.安裝費。應根據安裝完工進度確認收入。安裝工作是商品銷售附帶條件的,安裝費在確認商品銷售實現時確認收入。
因此,安裝費應根據安裝完工進度確認收入。
7、特許權使用費收入如何確認?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12號)第二十條規定:“特許權使用費收入,按照合同約定的特許權使用人應付特許權使用費的日期確認收入的實現。
特許權使用費收入,按照合同約定的特許權使用人應付特許權使用費的日期確認收入的實現。
8、股權轉讓收入如何確認?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貫徹落實企業所得稅法若干稅收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10〕79號)規定:三、關于股權轉讓所得確認和計算問題
企業轉讓股權收入,應于轉讓協議生效、且完成股權變更手續時,確認收入的實現。轉讓股權收入扣除為取得該股權所發生的成本后,為股權轉讓所得。企業在計算股權轉讓所得時,不得扣除被投資企業未分配利潤等股東留存收益中按該項股權所可能分配的金額。
9、買一贈一方式銷售商品,企業所得稅上應視同銷售處理嗎?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12號)規定:第二十五條企業發生非貨幣性資產交換,以及將貨物、財產、勞務用于捐贈、償債、贊助、集資、廣告、樣品、職工福利或者利潤分配等用途的,應當視同銷售貨物、轉讓財產或者提供勞務,但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的除外。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確認企業所得稅收入若干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8〕875號)規定:三、企業以買一贈一等方式組合銷售本企業商品的,不屬于捐贈,應將總的銷售金額按各項商品的公允價值的比例來分攤確認各項的銷售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