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附件1:《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第十四條規定,下列情形視同銷售服務、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一)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向其他單位或者個人無償提供服務,但用于公益事業或者以社會公眾為對象的除外。因此,你公司將閑置資金借給全資子公司使用,不收取利息,要視同提供貸款服務,按6%的稅率繳納增值稅。
《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國務院令第512號)第二十五條規定,企業發生非貨幣性資產交換,以及將貨物、財產、勞務用于捐贈、償債、贊助、集資、廣告、樣品、職工福利或者利潤分配等用途的,應當視同銷售貨物、轉讓財產或者提供勞務,但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的除外。你公司將閑置資金借給子公司使用,不收取利息,在企業所得稅上視同向子公司提供貸款服務。但是,《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特別納稅調查調整及相互協商程序管理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 2017年第6號)第三十八條明確,實際稅負相同的境內關聯方之間的交易,只要該交易沒有直接或者間接導致國家總體稅收收入的減少,原則上不作特別納稅調整。因此,如果你公司與子公司的稅負相同,總體上沒有導致國家總體稅收的減少,稅務機關一般不作特別納稅調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