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市稅務局進行了雙隨機抽查,A公司恰好被抽選中。A公司是煤炭銷售有限公司,主營銷售煤炭。在檢查發票與合同過程中發現,在2018年5月10日與某電力公司(以下稱B公司)簽訂煤炭購銷合同,合同采購金額為1000萬元,增值稅額160萬元,合同簽訂后7日內先預付款項20%,貨到后10日內支付余款。A公司2018年5月17日B公司支付預付款200萬元,2018年6月1日貨發出物。但是因購貨方原因,雙方商定7月份再開具發票,6月10日收到了余款。A公司雖然沒有開具發票,但是由于納稅義務已經發生,因此,按未開票收入申報繳納了增值稅。
本來A公司會計認為自己嚴格按照稅法規定申報繳納了稅款,不會再有風險,但是沒想到,稅局卻說A公司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第三十五條規定,要對A企業進行罰款5000元。A公司會計一肚子委屈。
是不是很多會計朋友也認為,A公司依法納稅不應該受到處罰呢?我們來看看稅局罰款的依據到底是什么呢?
《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規定,采取預收貨款方式銷售貨物,為貨物發出的當天,但生產銷售生產工期超過12個月的大型機械設備、船舶、飛機等貨物,為收到預收款或者書面合同約定的收款日期的當天。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第三十五條,違反本辦法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稅務機關責令改正,可以處1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
(一)應當開具而未開具發票,或者未按照規定的時限、順序、欄目,全部聯次一次性開具發票,或者未加蓋發票專用章的。
......
分析上述規定,案例中的A公司預收款和余款均已收到,貨物也已經發出,納稅義務就已經發生,因此,不論是否開具發票,均應當申報繳納增值稅。但是,A公司未按規定在納稅義務發生時間開票,屬于未按規定時限開具發票。因此,雖然依法納了稅,也應按發票管理辦法接受處罰。
未開票收入交了稅,除了要按上述案例中罰款,還有哪些風險?
未開票收入申報納稅以后期間又開具發票的,納稅申報開票期間的增值稅時,必須以開票收入進行申報,如果因前期已經申報,開票當期不再申報的話,會導致申報收入與開票收入不一致,比對異常,無法申報。如果納稅人開票當期按開票收入申報了稅款,必然需要在未開票收入中申報負數,以免多繳稅款,這樣做的前提是本期有不開票收入藍字金額,才可以按正負相抵后的余額申報通過,但是卻會導致財務報表收入與申報表收入不一致,帶來稅務稽查的風險;如果開票當期沒有不開票收入藍字,或者藍字金額小于紅字金額,申報表是不能填負數的,否則會導致申報比對異常,無法通過,納稅人只能去稅局大廳溝通處理。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附件1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第四十五條規定,對增值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總結如下表:
注:納稅義務沒有發生,提前開具發票的,開具發票當日即為納稅義務發生時間,應作為開票當期銷售額申報繳納增值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