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53號第三條規定:
"(一)單用途卡發卡企業或者售卡企業(以下統稱"售卡方")銷售單用途卡,或者接受單用途卡持卡人充值取得的預收資金,不繳納增值稅.售卡方可按照本公告第九條的規定,向購卡人、充值人開具增值稅普通發票,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三)持卡人使用單用途卡購買貨物或服務時,貨物或者服務的銷售方應按照現行規定繳納增值稅,且不得向持卡人開具增值稅發票。"
另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53號規定"未發生銷售行為的不征稅項目"下設601"預付卡銷售和充值"、602"銷售自行開發的房地產項目預收款"、603"已申報繳納營業稅未開票補開票".
使用"未發生銷售行為的不征稅項目"編碼,發票稅率欄應填寫"不征稅",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據說下面這兩種購物卡涉稅處理有80%的人多繳了稅,你會多繳稅么?
企業以團購價格950元購入面值1000元的購物卡后,將面值1000元的購物卡發放給員工,員工應該按950元計算還是按1000元計算個人所得稅呢?
根據《個人所得稅法》的相關規定,個人所得的形式,包括現金、實物、有價證券和其他形式的經濟利益。所得為實物的,應當按照取得的憑證上所注明的價格計算應納稅所得額;無憑證的實物或者憑證上所注明的價格明顯偏低的,參照市場價格核定應納稅所得額。所得為有價證券的,根據票面價格和市場價格核定應納稅所得額。所得為其他形式的經濟利益的,參照市場價格核定應納稅所得額。
因此,發放給員工的購物卡應以團購價格950元并入員工當月工資薪金,按照“工資、薪金所得”項目征收個人所得稅。
企業將單用途卡/多用途卡對外贈送或發放給員工,增值稅是否需要視同銷售?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營改增試點若干征管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53號)規定,單用途卡發卡企業或者售卡企業(以下統稱“售卡方”)銷售單用途卡,或者接受單用途卡持卡人充值取得的預收資金,不繳納增值稅。
支付機構銷售多用途卡取得的等值人民幣資金,或者接受多用途卡持卡人充值取得的充值資金,不繳納增值稅。
因此,銷售單用途卡/多用途卡環節不繳納增值稅,就沒有視同銷售之說,即使“視同銷售”也是不繳納增值稅。
1、強大的“金稅三期”系統會第一時間監控到你公司購買了大面值的購物卡,用來干什么?對于突然異常增加的大額費用容易帶來預警評估的風險!
2、該項費用并未實際發生,存在不得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的風險;
3、購買的購物卡若是用于發放員工的,屬于福利費,存在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的風險;
4、購買的購物卡若是用來送禮的,屬于業務招待費,更存在代扣代繳20%個人所得稅的風險,并且還有涉嫌商業賄賂、行賄受賄的風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