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眼間又到年底。此時,許多會計朋友又雙叒叕遇到跨年發票的問題??缒臧l票該如何處理?會不會有涉稅風險呢?
跨年發票通常有這么兩種情形
第一種是跨年收票,上年度發生的成本費用,由于種種原因到第二年才取得對方開具的發票。比如,出差人員1月份報銷上一年度12月份的出差費用。
第二種是跨年開票,上年度未開票,第二年才開票并取得發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若干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34號)規定:
“六、關于企業提供有效憑證時間問題
企業當年度實際發生的相關成本、費用,由于各種原因未能及時取得該成本、費用的有效憑證,企業在預繳季度所得稅時,可暫按賬面發生金額進行核算;但在匯算清繳時,應補充提供該成本、費用的有效憑證?!?/span>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若干稅務處理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15號)規定:
“六、關于以前年度發生應扣未扣支出的稅務處理問題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的有關規定,對企業發現以前年度實際發生的、按照稅收規定應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而未扣除或者少扣除的支出,企業做出專項申報及說明后,準予追補至該項目發生年度計算扣除,但追補確認期限不得超過5年。
企業由于上述原因多繳的企業所得稅稅款,可以在追補確認年度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款中抵扣,不足抵扣的,可以向以后年度遞延抵扣或申請退稅。
虧損企業追補確認以前年度未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的支出,或盈利企業經過追補確認后出現虧損的,應首先調整該項支出所屬年度的虧損額,然后再按照彌補虧損的原則計算以后年度多繳的企業所得稅款,并按前款規定處理?!?/span>
因此,根據上述規定,跨年發票的處理原則:
1.所得稅預繳時可暫按賬面發生金額核算;
2.次年5月31日之前取得發票,所得稅匯算清繳時按稅法規定處理;
3.次年5月31日之后取得發票,可以追補扣除,追補確認期限不得超過5年。
比如,某企業的銷售人員在2018年12月發生10萬元差旅費,但年末因為業務繁忙持續出差,最快到2019年2月1日春節前才能把發票拿回來報銷。企業會計人員在2017年12月底先將差旅費暫估入賬,確認相關費用和相關負債。2月份拿回發票報銷時再沖減相關負債和調整相關費用金額。
借:以前年度損益調整 100000
貸:銀行存款 100000
暫估和實際存在2000元差額,計算多交的企業所得稅:
借:應交稅費——應交企業所得稅 500
貸:以前年度損益調整 500
結轉:
借:利潤分配——未分配利潤 99500
貸:以前年度損益調整 99500
該差旅費支出在2018年匯算清繳中就可以正常地稅前扣除。
需要注意的是一種特別情形:購建固定資產。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貫
徹落實企業所得稅法若干稅收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10〕79號)規定:
“五、關于固定資產投入使用后計稅基礎確定問題
企業固定資產投入使用后,由于工程款項尚未結清未取得全額發票的,可暫按合同規定的金額計入固定資產計稅基礎計提折舊,待發票取得后進行調整。但該項調整應在固定資產投入使用后12個月內進行。”
因此,對于購建固定資產未取得發票的情況,調整期限為“固定資產投入使用后12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