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12月12日國務院常委會,明確:
決定實施所得稅優惠,促進創業投資發展,加大對創業創新支持力度。
會議決定,在已對創投企業投向種子期、初創期、科技型企業實行按投資額70%抵扣應納稅所得額的優惠政策基礎上。
從2019年1月1號起對依法備案的創投企業,可選擇按單一投資基金核算,其個人合伙人,從該基金取得的股權轉讓和股息紅利所得,按20%稅率繳納個人所得稅;或選擇按創投企業年度所得整體核算,其個人合伙人從企業所得,按5%-35%超額累進稅率計算個人所得稅。
政策實施期限暫定五年,使創投企業、個人合伙人,稅負有所下降,只減不增。